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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全)
责任编辑: 文章来源:南京市城市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0-01-06 15:35 阅读次数: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编号 | 抽查事项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对象 | 抽查比例 | 抽查频次 | 抽查 方式 | 抽查内容及要求 | 备注 |
1 | 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活动的检查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督促、指导、协调其他有关部门做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下设的固体废物管理机构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 市城管局 | 建设单位、运输单位 | 30% | 1次/年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 | 1.建立和健全法律和法规要求的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流程,并得到贯彻和落实2.一事一许可,行政许可管理档案完善,按年度编号存档,有据可查3.按宁政发(2001)3号文要求进行费,有测算明细,收费台帐,收费相关记录纳入许可档案管理4.准运证发放符合行政许可后续管理要求,有准运证发放台帐5.按宁政办发(2008)163号文要求,找过2万方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投标,检查招投标档案和台帐5.按宁政办发(2008)163号文要求,找过2万方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投标,检查招投标档案和台帐6.做到核准和市级备案同步,有完整的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市级备案目录7.检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准运证》 | 许可 |
2 | 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市场准入的抽查 | 【地方性法规】《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2012年10月31日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制定) 第二十八条 运输单位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规章】《南京市渣土运输管理办法》(2014年3月14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01号) 第十一条 本市实行渣土运输企业市场准入制度。企业从事渣土运输活动,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渣土处置核准,核准后方可从事渣土运输活动。个人、挂靠车辆不予核准渣土处置申请。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核准的渣土运输企业名录。 | 市城管局 | 渣土运输单位 | 30%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 | 一、内容: 1、符合国家对货物运输企业的相关规定; 2、企业自有渣土运输车辆不少于二十辆,具有固定的停放场地和相应的驾驶人员; 3、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及培训、运营、保养和监测措施,并得到有效执行; 4、渣土运输车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道路运输营运证、车辆行驶证;安装限速装置、封闭裙边,转弯、倒车视频影像系统或者雷达报警装置运转正常;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具备完整、良好的渣土分类运输设备和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按照规定喷印所属企业名称、标志、编号、反光标贴及放大号牌,车身颜色醒目且相对统一; 二、要求: 1、符合国家对货物运输企业的相关规定,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和监测等管理制度; 2、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3、企业自有渣土运输车辆不少于二十辆,具有固定的停放场地和相应的驾驶人员; 4、承运车辆必须按照规定喷印所属承运企业名称、标志及编号,车身颜色相对统一;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或者卫星定位系统;具备完整、良好的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验合格。 | 许可 | |
3 | 对建设单位是否满足条件取得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场设置许可证以及取得许可后的监督检查工作 | 【地方性法规】《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需要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手续,并按照规定缴纳处置费。回填工程基坑、洼地等需要受纳建筑垃圾的,受纳单位应当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 【规章】《南京市渣土运输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设置渣土弃置场地的,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设置许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擅自设置渣土弃置场地。回填工程基坑、洼地等需要受纳渣土的,受纳单位应当到城市管理部门申报登记。 | 市城管局 | 南京市行政区域内经行政审批的弃置场、回填场 | 50% | 1次/年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月度考核 | 一、内容: 1、土地产权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产权方委托经办人的介绍信,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产权方公章。 2、土地产权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行政章。 3、土地产权单位提供土地证或土地权属证明(特种地形需国土、规划、园林、农委等部门的认可。) 4、土地产权单位提供红线图,标明回填区域,盖章认可。 5、建设项目回填的需提供建设规划许可证或立项批文。 6、土地产权单位做出承诺(材料真实性、不涉及地上地下管网管线、不超 标、不超高、不越红线,尤其要明确自己的监督责任和职责,若违反承诺将承担相应的经济后果及法律责任。) 7、土地产权单位出具委托证明,委托住建部门认可的具备土石方承包资质的公司进行具体现场运作。 8、联系专业测绘公司对回填量进行测绘,做网格图,根据土地产权方的标高要求进行测绘,土地产权方认可测绘量加盖产权单位行政章。提供测绘公司的测绘数据及测绘公司资质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该测绘公司的公章。 9、被委托进行现场运作的土石方公司的资质(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法人证或法人身份证。) 10、土地产权方与运作单位的协议或合同复印件。 11、回填运作公司做出的相关施工现场安全及环保措施。 12、所有复印件(产权方、运作方)都必须提供原件进行比对,其他法律法规要求应准备的材料。 二、要求: 1、发放许可前对申报单位场地情况进行实地检查; 2、每月对经市城管局审批的弃置场(回填场)进行检查、考核,对出现的问题发放整改通知书 3、弃置场(回填场)结束后,收回行政许可证,发放关停通知书; 4、向所在区城管局发放关停告知书,要求加强关停后的监管工作 | 许可 |
4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情况的检查 |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第二十五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 | 市城管局、第三方考核公司 |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 | 50% | 1次/年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 | 1、 路面卫生状况; 2、 机械化清扫保洁任务落实情况; 3、 垃圾收运车辆密闭运输情况; 4、 垃圾处理设施运行情况、三废排放情况。 | |
5 | 对拆除环境卫生设施行为的检查 |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1992年8月日施行) 第二十二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2003年12月19日公布) 第三十九条第三款 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前提出迁建方案,报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批准。 【地方性法规】《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南京市人大常委会1992年0月27日公布,2004年6月17日修订) 第二十八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法拆除、搬迁、占用、损毁、封闭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经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重建或者补偿。 | 市城管局 | 项目 单位 | 50% | 1次/年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 | (一)不得违法拆除、搬迁、占用、损毁、封闭环境卫生设施; (二)按许可申请时做出的承诺复建公厕; (三)公厕建成后,依法及时将公厕及产权、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移交辖区城管局,并报市城管局备案。 | 许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