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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市管理局2025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责任编辑:  文章来源:南京市城市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07-11 10:09  阅读次数: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序号检查事项检查依据检查对象检查比例或数量检查频次检查方式检查内容
1对市容环卫责任人履行市容环卫责任情况的行政检查【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 本省市容环卫管理工作实行责任区制度。市容环卫责任人应当在确定的责任区内履行市容环卫责任。
市容环卫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管理或者使用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以及管理范围。具体范围由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八条 市容环卫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居住区(含住宅区、集中或者零散居住区等,下同)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人负责,自行管理的由业主负责,其他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二)道路、桥梁、隧道、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绿地、公共厕所等公共场地,以及开发区(园区)、风景名胜区的公共场地,由管理单位负责;
(三)河道、湖泊等水域及其岸线由使用单位、管理单位负责;
(四)地铁、轻轨、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始末站点,文化、体育、娱乐、游览等公共场所,以及商店、超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馆、金融服务网点、宾馆酒店等经营场所,由经营者、管理者负责;
(五)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项目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六)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办公、生产经营场所由本单位负责。
第九条 市容环卫责任人应当保持责任区内地面干净、立面整洁、设施完好,具体要求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市容环卫责任人对责任区内损害市容环卫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向所在地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市容环卫责任人101年1次现场检查对金融服务网点履行市容环卫责任情况开展行政检查
2对建筑垃圾处置的行政检查(配合市公安局开展渣土运输企业交通安全管理情况联
合抽查)
【地方性法规】《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2012年10月31日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制定)

    第二十八条 运输单位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规章】《南京市渣土运输管理办法》(2014年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01号,2017年修订)

第十条 本市实行渣土运输企业市场准入制度。企业从事渣土运输活动,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渣土处置核准,核准后方可从事渣土运输活动。

个人、挂靠车辆不予核准渣土处置申请。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核准的渣土运输企业名录。

南京市主城区渣土运输企业10%同一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年度检查不超过12次现场检查一、内容:
1、符合国家对货物运输企业的相关规定;
2、企业自有渣土运输车辆不少于二十辆,具有固定的停放场地和相应的驾驶人员;
3、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及培训、运营、保养和监测措施,并得到有效执行;
4、渣土运输车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道路运输营运证、车辆行驶证;安装限速装置、封闭裙边,转弯、倒车视频影像系统或者雷达报警装置运转正常;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具备完整、良好的渣土分类运输设备和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按照规定喷印所属企业名称、标志、编号、反光标贴及放大号牌,车身颜色醒目且相对统一;
二、要求:
1、符合国家对货物运输企业的相关规定,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和监测等管理制度;
2、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3、企业自有渣土运输车辆不少于二十辆,具有固定的停放场地和相应的驾驶人员;
4、承运车辆必须按照规定喷印所属承运企业名称、标志及编号,车身颜色相对统一;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或者卫星定位系统;具备完整、良好的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验合格。
3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活动的检查(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建筑工地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联合抽查)【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督促、指导、协调其他有关部门做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下设的固体废物管理机构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建设单位、运输单位101年1次现场检查、书面检查1.建立和健全法律和法规要求的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流程,并得到贯彻和落实2.一事一许可,行政许可管理档案完善,按年度编号存档,有据可查3.按宁政发(2001)3号文要求进行费,有测算明细,收费台帐,收费相关记录纳入许可档案管理4.准运证发放符合行政许可后续管理要求,有准运证发放台帐5.按宁政办发(2008)163号文要求,找过2万方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投标,检查招投标档案和台帐5.按宁政办发(2008)163号文要求,找过2万方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投标,检查招投标档案和台帐6.做到核准和市级备案同步,有完整的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市级备案目录7.检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准运证》
4
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市场准入的抽查
【地方性法规】《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2012年10月31日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制定)
    第二十八条 运输单位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规章】《南京市渣土运输管理办法》(2014年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01号,2017年修订)

第十条 本市实行渣土运输企业市场准入制度。企业从事渣土运输活动,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渣土处置核准,核准后方可从事渣土运输活动。

个人、挂靠车辆不予核准渣土处置申请。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核准的渣土运输企业名录。

渣土运输单位20同一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年度检查不超过12次现场检查一、内容:
1、符合国家对货物运输企业的相关规定;
2、企业自有渣土运输车辆不少于二十辆,具有固定的停放场地和相应的驾驶人员;
3、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及培训、运营、保养和监测措施,并得到有效执行;
4、渣土运输车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道路运输营运证、车辆行驶证;安装限速装置、封闭裙边,转弯、倒车视频影像系统或者雷达报警装置运转正常;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具备完整、良好的渣土分类运输设备和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按照规定喷印所属企业名称、标志、编号、反光标贴及放大号牌,车身颜色醒目且相对统一;
二、要求:
1、符合国家对货物运输企业的相关规定,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和监测等管理制度;
2、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3、企业自有渣土运输车辆不少于二十辆,具有固定的停放场地和相应的驾驶人员;
4、承运车辆必须按照规定喷印所属承运企业名称、标志及编号,车身颜色相对统一;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或者卫星定位系统;具备完整、良好的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验合格。
5对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工作的行政检查(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开展垃圾焚烧发电厂联合抽查)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4月28日建设部令第157号)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第二十五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
垃圾焚烧发电厂51次/年现场检查、书面检查1、 路面卫生状况;
2、 机械化清扫保洁任务落实情况;
3、 垃圾收运车辆密闭运输情况;
4、 垃圾处理设施运行情况、三废排放情况。
6对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手续情况的行政检查【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
    第十一条:……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大型户外电子
广告屏
5同一大型户外电子广告屏设置企业年度检查不超过12次现场检查对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手续情况(行政审批等)进行抽查。
7对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 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手续情况的行政检查(配合市市场监管局开展户外广告联合抽查)【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
    第十一条:……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户外广告发布者5同一大型户外电子广告屏设置企业年度检查不超过12次现场检查配合做好对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手续情况(内容合法、安全监管等)进行抽查。
8对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 集、运输、处置工作的行政检查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4月28日建设部令第157号)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第二十五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
废弃食用油脂收运企业61年1次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废弃食用油脂收运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