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2947939/2024-05956 | 信息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部门文件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南京市城市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4-01-10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管理领域行政执法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处罚清单及其适用说明》的通知 | ||
文 号: | 宁综法规字〔2024〕1号 | 关 键 词: | 《南京市城市管理领域行政执法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处罚清单及其适用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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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综法规字〔2024〕1号
江北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各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探索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局研究制定了《南京市城市管理领域行政执法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处罚清单及其适用说明》,现印发你们,即日起执行。
南京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1月5日
(此文主动公开)
南京市城市管理领域行政执法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环卫类)
序号 | 权力事项编码 | 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 | 不予处 罚条件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体与责任机关 |
1 | 3202NJ254000 | 对垃圾不袋装的处罚 | 立即改正,对未袋装垃圾装袋并落实分类投放要求,未造成垃圾遗撒危害后果。 | 【地方性法规】《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居住区、小学、幼儿园、社会福利院的生活垃圾、粪便,由所在地区(县)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清运和处理。其他单位的废弃物,应当按照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倾倒。 居民应当按照规定将垃圾、粪便分别倒入垃圾容器、公共厕所。实行分类、袋装收集垃圾的,应当遵守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给予处罚: (二)垃圾不袋装的,处以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 区综合执法局或已下放处罚权的街镇。 若处罚权已下放,则原机关不得实施,下同 |
2 | 3202NJ257000 | 对随意进入废弃物弃置场地活动或者捡拾垃圾的处罚 | 未造成垃圾外溢遗撒和环境污染,立即离开弃置场地,不再进入场区活动或者捡拾垃圾。 | 【地方性法规】《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废弃物的收运与处理,由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自行设置废弃物堆放场地,接收弃置。 废弃物弃置场地,应当严格管理,未经场内管理人员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进入场区活动或者捡拾垃圾。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处罚: (一)随意进入废弃物弃置场地活动或者捡拾垃圾的,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区综合执法局或已下放处罚权的街镇 |
3 | 3202NJ445000 | 对个人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拒不听从管理责任人劝阻的处罚 | 自觉履行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义务,自愿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等社区服务活动。 | 【地方性法规】《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管理责任人进行劝阻;拒不听从劝阻的,管理责任人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受到罚款处罚的个人,经教育、劝诫后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并自愿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等社区服务活动的,可以不予处罚。 | 区综合执法局或已下放处罚权的街镇 |
4 | 3202NJ255000 | 对不按规定堆存或中转垃圾的处罚 | 初次违法,堆存或中转垃圾造成污染10平方米以下,立即将污染垃圾分拣清理完毕,危害后果轻微。 | 【地方性法规】《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禁止在城市道路或者公共场地堆存和中转垃圾。禁止将卫生责任区内的垃圾扫入道路。禁止在公共场地焚烧树叶和垃圾。 第三十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处罚: (六)不按规定堆存或中转垃圾,按照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二十元的罚款; | 区综合执法局或已下放处罚权的街镇 |
南京市城市管理领域行政执法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市容类)
序号 | 权力事项编码 | 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 | 不予处 罚条件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体与 责任机关 |
1 | 3202NJ029000 | 对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小广告传单的处罚 | 初次违法,散发散落不超过10处或张贴不超过5张,立即清理,恢复原状,危害后果轻微。 | 【地方性法规】《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 第五十三条禁止下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招牌的行为: (六)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小广告传单。 违反前款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查处。违反第六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清除广告传单,并可以对广告宣传单位或者散发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区综合执法局或已下放处罚权的街镇 |
2 | 3202NJ240000 | 对未标注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文号的处罚 | 初次违法,在合理期限内将广告许可文号按照要求标注,危害后果轻微。 | 【规章】《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2011年南京市政府令第280号发布,2018年11月6日修订) 第二十六条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批准的地点、位置、形式、规格等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户外广告应当标明设置许可文号。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三)未标注设置许可文号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区综合执法局或已下放处罚权的街镇 |
3 | 3202NJ269000 | 对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密闭方式运输,未将建筑垃圾运送到指定场地处置,车轮带泥行驶污染路面或者沿途遗洒、飘散建筑垃圾的处罚 | 1.因临时交通管制导致车辆未按规定的路线行驶; 2.因车辆密闭设备小于20厘米未闭合,立即修复,没有造成建筑垃圾抛洒污染等危害后果。 | 【地方性法规】《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行为的,可以中止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运行: (四)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密闭方式运输,未将建筑垃圾运送到指定场地处置,车轮带泥行驶污染路面或者沿途遗洒、飘散建筑垃圾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路面污染的,责令经营者或者车辆驾驶人员立即清除; | 区综合执法局或已下放处罚权的街镇 |
南京市城市管理领域行政执法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绿化类)
序号 | 权力事项编码 | 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 | 不予处 罚条件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体与责任机关 |
1 | 3202NJ302000 | 对擅自在树木上刻划、钉钉,缠绕绳索,架设电线电缆或者照明设施的处罚 | 初次违法,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并且整改获得认可,危害后果轻微。 | 【地方性法规】《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 (一)在树木上刻划、钉钉,缠绕绳索,架设电线电缆或者照明设施; | 区综合执法局或已下放处罚权的街镇 |
2 | 3202NJ303000 | 对擅自采摘花果、采收种条、采挖中草药或者种苗的处罚 | 初次违法,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措施进行补种或者赔偿,且整改获得认可,危害后果轻微。 | 【地方性法规】《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 (二)擅自采摘花果、采收种条、采挖中草药或者种苗;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区综合执法局或已下放处罚权的街镇 |
南京市城市管理领域行政执法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处罚清单(市容类)
序号 | 权力事项编码 | 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 从轻行政处罚条件 | 法律依据 | 从轻处罚 裁量意见 | 实施主体与责任机关 |
1 | 3202NJ029000 | 对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小广告传单的处罚 | 散发散落超过10张不超过20张、张贴超过5张不超过10张,立即清理,基本恢复原状。 | 【地方性法规】《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 第五十三条禁止下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招牌的行为: (六)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小广告传单。 违反前款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查处。违反第六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清除广告传单,并可以对广告宣传单位或者散发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从轻,处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区综合执法局或已下放处罚权的街镇 |
2 | 3202NJ244000 | 对设置户外广告、霓虹灯等设施不符合市容管理规定的处罚 | 已经取得相关许可,经教育立即进行改正,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 【地方性法规】《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标语牌、灯箱、画廊、橱窗等设施,位置应当合适,外观形式应当与街景协调,并保持完好、整洁、美观。破损、陈旧、污秽的,设置单位应当及时维修、出新、更换或拆除。 利用机动车辆车身设置广告的,应当规范、文明、整洁。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十一)设置户外广告、霓虹灯等设施不符合市容管理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从轻,仅警告,不并处罚款 | 区综合执法局或已下放处罚权的街镇 |
南京市城市管理领域行政执法一般违法行为减轻处罚清单(市政类)
序号 | 权力事项编码 | 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 减轻行政处罚条件 | 法律依据 | 减轻处罚 裁量意见 | 实施主体与 责任机关 |
1 | 3202NJ324000 | 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工程未申请办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施手续的处罚 |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办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施手续,已经开始占用道路施工,限期内改正,完成手续办理,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 【地方性法规】《南京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 第八条 下列建设工程因施工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施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城市道路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施手续: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工程;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沿街房屋建筑; (三)超出挖掘批准范围的挖掘工程。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减轻,单位处以500元以下,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 区综合执法局或已下放处罚权的街镇 |
2 | 3202NJ325000 | 对新建、改建、扩建的沿街房屋建筑未申请办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施手续的处罚 |
关于《南京市城市管理领域行政执法轻微违
法行为不予处罚、一般违法行为从轻、
减轻处罚清单》适用说明
一、南京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废改情况以及执法实践需要,对本清单进行评估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开。
二、立案后发现具有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应当向当事人出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违法行为,进行批评教育,提出整改要求,并告知再次违法应当承担的后果。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首次发现视为初次违法,两年的期限以本次违法行为发生之日往前计算。
四、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履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按要求做好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确保履职尽责有据可查和可回溯管理。
五、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建立对当事人从轻、减轻及不予处罚档案记录,利用执法信息系统进行共享。
六、本清单未列明的违法行为,各行政执法主体可以结合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依法作出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