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索 引 号:    012947939/2018-00027 信息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 财政预算 / 通知
发布机构:    南京市城市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18-04-27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南京市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    宁财规〔2018〕4号 关 键 词:    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专项资金
内容概览:    
在线链接地址:    
文件下载:  
关于印发《南京市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财规〔2018〕4号

各有关区财政局、城管局:

    根据《关于印发<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建设示范试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3]16号)、《关于开展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建设工作的通知》(宁农改办[2014]15号)、《南京市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工作实施意见》(宁城管字[2015]99号)、《南京市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建设工作评估与奖补办法》(宁城管字[2015]100号),现将修订后的《南京市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贯彻,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市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城市管理局

                                                            2018年3月16日


附件

 

南京市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完善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以下称“运行维护”),加强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专项资金(以下称“维护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运行维护取得实效,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建设示范试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进一步完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及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维护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涉农镇街(以下称“镇街”)所辖行政村(涉农社区)运行维护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维护资金安排使用坚持保基本、全覆盖,遵循统筹安排、量力而行、突出重点、管理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维护资金采取一般性补助与评估奖励相结合的方式,引导支持运行维护,使管护经费有基本保障。

第五条  运行维护由各级城管、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参与和协调配合,镇街、村级组织负责具体实施。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城管部门负责维护资金分配使用,加强监督检查。市城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评估管理,组织对维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七条  维护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资金筹集与分配

第八条  运行维护基本保障标准为每个行政村(涉农社区)不少于20万元,由市、区财政共同负担。

第九条  市级维护资金对每个行政村(涉农社区)一般性补助10万元;对市级经济薄弱村和欠发达村(涉农社区)一般性补助12万元。

第十条  市、区财政部门将本级负责安排的维护资金列入年初预算,不得向镇街转嫁。有条件的镇街、行政村(涉农社区)应加大维护资金投入,确保设施项目管护到位、持续运行。

第十一条  积极筹措资金,保障运行维护,建立政府引导、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参与、社会赞助支持的运行维护多元投入机制。

第十二条  财政维护资金与其他渠道筹集的公共运行维护资金一并专账管理,单独核算,按行政村(涉农社区)分别设立分账,专款专用。

 

第三章  工作考核与评估奖励

第十三条  市、区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镇街、行政村(涉农社区)运行维护的指导,建立区、镇街、村环环相扣,分工明确,村民参与的评估体系,制定分项目的工作要求和评估标准。

第十四条  行政村(涉农社区)每月对所辖自然村进行检查,发现问题随时解决,并向镇街报告情况。各镇街每月对各行政村(涉农社区)运行维护情况进行评估,并将结果报区评估小组。

第十五条  各区城管局每月对各镇街辖区内30%行政村(涉农社区)进行一次综合评估,每月测评的行政村(涉农社区)与上月不重复。确保每季将所有行政村和涉农社区巡查一遍,每季末将巡查情况报市城管局。

第十六条  市城管局不定期对各镇街运行维护情况进行抽查,年终市评估小组对全市运行维护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第十七条  评估奖励对象是镇、涉农街道、行政村(涉农社区),奖项为综合管理奖、创新管理奖、运行维护先进村等。

第十八条  区财政安排维护资金不到位的,不得参加评估奖励;镇街、行政村(涉农社区)工作出现重大失误、考核中弄虚作假等一经发现实行一票否决,不得参加当年度的评估奖励。

第四章  资金拨付与使用

第十九条  按照保障的标准和行政村(涉农社区)的数量,市财政部门于当年3月底之前将一般性补助维护资金拨付到区财政部门。区财政部门要在市级维护资金下达后15天内,将上级维护资金及相应的本级预算安排的维护资金及时拨付到镇街财政所(局)。

第二十条  维护资金主要用于补助行政村(涉农社区)常年保洁管护人员报酬、保洁装备的购置以及设施维修费用等。重点支持村庄环境卫生、道路、路灯、设施等管护。

第二十一条  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确定保洁管护人员基本报酬和奖励,原则通过“一折通”存折发放;为保洁管护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调动管护人员的积极性。保洁管护人员优先考虑镇街、行政村(涉农社区)内有劳动能力的低收入农户。

第二十二条  设施维修项目要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做好维护资金的核算工作,及时办理资金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

第二十三条  根据当年运行维护工作评估结果,市将评估奖励资金及时拨付到区,区财政在5个工作日内,足额将资金及时拨到镇街。评估奖励资金仍按维护资金规定范围专款专用,不得扩大支出范围。

第二十四条  综合管理奖励资金可由镇街统筹,用于所辖行政村(涉农社区)运行维护,提升整体运行维护能力。创新管理和先进行政村(涉农社区)的奖励资金专项用于该行政村(涉农社区)运行维护支出,不得再统筹。

第二十五条  镇街财政通过集中支付,将维护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支付管护人员报酬等,保证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严禁将资金拨付到行政村(涉农社区)。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维护资金的管理,维护资金的结转和结余,按照有关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绩效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维护资金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落实、专款专用,发挥资金使用效益。镇街财政所(局)切实履行资金监管职能,规范使用维护资金。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运行维护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制度,加强专项资金维护核算,定期按项目、按人员公示维护资金使用情况,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九条  维护资金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不得用于维护工作以外的其他事项。不得将该项资金用于镇街本级运行维护。

第三十条  各级城管部门要加大工作评估力度,健全完善督查制度,做到平时与年终评估相结合。

第三十一条  市城管部门要建立激励约束机制,联合有关部门对维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专项资金项目由城管等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并予以监督。分配管理专项资金的部门以及使用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应当依法接受财政监督和审计监督。有关财政、城管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规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国家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并视情况提请同级政府进行行政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第三十三条  各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城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928日制定的《关于印发<南京市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规[2014]8号)同时废止。

 

关闭本页】 【打印本页返回顶部